财会[2016]3号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军委后勤保障部、武警总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档案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档案局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:
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,以下简称新《管理办法》)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,原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会字〔1998〕32号,以下简称原《管理办法》)同时废止。为确保新《管理办法》的有效贯彻实施,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,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。
一、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
?。ㄒ唬┬隆豆芾戆旆ā酚朐豆芾戆旆ā饭娑ǖ淖畹捅9芷谙薏灰恢碌?,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(二)已到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,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组织销毁;已到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,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确定继续保管期限(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,下同)。
(三)已到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,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鉴定,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。确定销毁的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组织销毁;确定继续保管的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确定继续保管期限。
?。ㄋ模┪吹皆豆芾戆旆ā饭娑ǖ淖畹捅9芷谙薜幕峒频蛋?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。
二、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
?。ㄒ唬┑ノ蝗缭谛隆豆芾戆旆ā肥┬星耙牙孟执畔⒓际跏侄慰够峒坪怂愫突峒频蛋腹芾恚溆泄毓ぷ鞣稀镀笠祷峒菩畔⒒ぷ鞴娣丁罚ú苹帷?span>2013〕20号)的要求,所形成的、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《管理办法》第八条、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,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。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归档保管。
(二)各单位根据新《管理办法》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,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,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。
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
2016年3月8日